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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破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西安鹏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鹏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破申21号申请人:西安鹏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19层法定代表人:马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臻侠,女,该公司员工。2017年5月17日,申请人西安鹏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成公司)以成立至今一直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前已处于停业状态,且严重资不抵债,债务不能以全部资产予以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鹏成公司2011年5月3日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航设备、音视频点播、广播娱乐系统设备、数码放音机、放像机备、视频、音频集成记录系统设备以及上述相关电子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货物与技术出口除外)。因严重亏损,鹏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鹏成公司清算。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陕西分所出具的鹏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3月15日,鹏成公司资产总额为3383359.16元,负债总额为7433471.76元,已严重资不抵债。鹏成公司表示:截止2016年4月工全部辞职,目前己没有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员工社会保险费已全部足额交纳,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本院认为,鹏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破产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具备申请资格。现鹏成公司的账面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西安鹏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罗振中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