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谭小平诉被告邓先才、梁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平,邓先才,梁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1130号 原告:谭小平。 委托代理人:戴运生。 被告:邓先才。 被告:梁龙。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 代表人:肖用清。 委托代理人:资运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平诉被告邓先才、梁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小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1177.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曹兰兰 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滢 校对责任人:曹兰兰打印责任人:李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