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终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兰州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苏建明(又名苏建民);兰州精益机械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建明,兰州精益机械厂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1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杜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甘肃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建明(又名苏建民)(又名苏建民)(又名苏建民)(又名苏建民),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兰州精益机械厂厂长,住兰州市城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精益机械厂,住所地兰州市城��区。法定代表人:苏建明,该厂厂长。上诉人兰州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建明因与被上诉人兰州精益机械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建明、兰州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6日、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建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建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兰州益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兰州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苏建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苏建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亦工审 判 员 邓代林代理审判员 关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邴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