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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8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铭钻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铭钻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861号之二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委托代理人谭泽容,女,系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尧,男,系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成都铭钻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1栋1单元8层15号。法定代表人曾晓莉。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铭钻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005元,由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波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方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