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东元村委会东长村村民小组与邹志勤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东元村委会东长村村民小组,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东元村委会东长村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卫,东长村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邹某某,男,1935年12月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执行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东元村委会东长村村民小组与邹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到现场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云012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伊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