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终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石财、胡伟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石财,胡伟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1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石财,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伟长,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州市惠城区,上诉人朱石财因与被上诉人胡伟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23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2016年11月24日收到上诉状之后,向上诉人朱石财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朱石财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上诉费。2017年5月8日,朱石财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粤13预通28号《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朱石财仍未按本院《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朱石财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黄宇乐审判员 寇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科梅附:相关法律指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1、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而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