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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8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香与李书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香,李书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849号之二原告:赵香,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井涛,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李书伟,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29号众合环宇国际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3983305。负责人:李文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豫1728民初18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李书伟驾驶的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现本案因原告已经撤诉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书伟驾驶的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成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颜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