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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雷立义与刘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立义,刘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雷立义。被执行人:刘志斌。本院在执行雷立义与刘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斌拒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志斌的个人账户:608041022200006897,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丁扬帆审 判 员  吴新平代理审判员  吴 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晓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