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雷立义与刘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立义,刘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雷立义。被执行人:刘志斌。本院在执行雷立义与刘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斌拒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志斌的个人账户:608041022200006897,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丁扬帆审 判 员 吴新平代理审判员 吴 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晓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