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宁某1与宁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1,宁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665号原告:宁某1,女被告:宁某2,男,原告宁某1与被告宁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宁某1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1撤诉。审判员 张建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芝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