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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宁某1与宁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1,宁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665号原告:宁某1,女被告:宁某2,男,原告宁某1与被告宁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宁某1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1撤诉。审判员  张建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芝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