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雅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雅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55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26号综合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孙玉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雅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雅源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彭志斌。申请执行人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雅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66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