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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昌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振新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昌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振新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昌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密地桥左侧烂院子。法定代表人:黄昌映,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振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畜牧研究所路。法定代表人:耿玉顺,董事长。上诉人攀枝花市昌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振新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25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攀枝花市昌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轮胎购销合同》的有效期是一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双方没有再次约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双方有约从约,无约定按照法定原则,本案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双方签订的《轮胎购销合同》第十条对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有明确约定,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管辖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