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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越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郭炳信、桦甸市桦郊乡解放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越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桦甸市新雪玉米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557号原告:长春市越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法定代表人:臧利波,董事长。被告:桦甸市新雪玉米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赵喜国,总经理。原告长春市越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桦甸市新雪玉米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春市越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越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越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原告长春市越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