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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苏州科吉机电有限公司与田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科吉机电有限公司,田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499号原告:苏州科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八字桥村(支塘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92513511N。法定代表人:吴惠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盛,常熟市练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贵,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苏州科吉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科吉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科吉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科吉机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科吉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建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