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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郭淑敏诉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敏,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4行初17号原告郭淑敏,女,汉族,1933年8月1日出生,住址: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朱洪亮,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盼程,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大平,局长。原告郭淑敏诉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郭淑敏承担。审 判 长  张晓颖审 判 员  赵晶华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