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30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州区板浦镇金浙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海州区板浦镇金浙隆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3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州区板浦镇金浙隆超市。经营者:石卫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板浦镇金浙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宝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