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学军与谢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军,谢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618号原告:马学军,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被告:谢建荣,又名谢云,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学军与被告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马学军负担。审判员 李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