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083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国玲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巩清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