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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和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玲玲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和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刘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25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和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422室。法定代表人:贾健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长生,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玲玲,女,汉族,1994年3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和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玲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6执2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彭审 判 员  武加庆审 判 员  朱大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朱冰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