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5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彩云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516号之三本院在执行临沂聚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雪晴、徐海、胡彩云、战志、史银侠、日照市耐尔实业有限公司、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彩云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胡彩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卢言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