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81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祝国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祝国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945号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惠民家园。法定代表人:徐新西,该公司经理。被告:祝国金,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国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