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冯建廷诉被告廖家贵、第三人廖正方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廷,廖家贵,廖正方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953号原告:冯建廷。委托代理人白兰根,四川开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廖家贵。委托代理人张春发,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廖正方。委托代理人张春发,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廷与被告廖家贵、第三人廖正方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廷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家贵、第三人廖正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建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建廷承担。审 判 长 仲曦阳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智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