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留川、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留川,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申4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留川,男,汉族,1944年3月12日生,住泌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魏华,该镇镇长。张留川因诉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行终2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留川不服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申诉人已经把所有的法律程序都走过了,可法院立案庭仍然要求必须由赊湾镇政府出具处理意见才能立案,为此申诉人才起诉赊湾镇政府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几十年来所造成的损失。请求立案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审查认为,张留川所请求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承包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不属于泌阳县赊湾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原一、二审驳回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正确。张留川如认为他人侵犯自己承包的土地,可直接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如认为自己未取得相应的承包土地,可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提出主张,也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张留川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留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松审 判 员 张XX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玄晟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