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邱县众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邱县众河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4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青年路179号。法定代表人:陈新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蒙,天津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天津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县众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新城路南。法定代表人:孙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邱县众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