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刑更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伟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49号罪犯陈伟,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4日作出(2002)漳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281元。宣判后,被告人陈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63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6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1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5年2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经折算为3226分,表扬五次(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288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共入账10028.37元,月均消费371元,截止2017年2月15日账上余额为1399.76元。该犯此次减刑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陈伟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罪犯陈伟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陈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陈伟属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且考核期内入账、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