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曲希松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曲希松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48号申请人: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学源,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典珍,该政府工作人员。申请人:曲希松,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曲希松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身体权纠纷,于2017年6月1日经莱州市沙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承担曲希松全部治疗费8000元(已付清)。2、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承担曲希松每年生活补助70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自2016年起至曲希松去世止,此数额不得增加和减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曲希松于2017年6月1日经莱州市沙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候玥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