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郑某,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某,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五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红审 判 员 田 松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