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严志辉、谭伟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志辉,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13刑初44号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志辉,绰号“严矮子”,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萍乡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辨护人李海燕,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伟,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萍乡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宇明,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志辉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谭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志辉及其辩护人李海燕,被告人谭伟及其辩护人杨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11日,被告人严志辉听闻自家在萍乡市安源区步行街万豪电影院门前搭建的用于小孩玩沙的儿童娱乐棚库(以下简称棚库)将要被搬离,就到萍乡市文化路步行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质问,并砸坏物业公司的电脑、打印机等财物。之后严志辉得知棚库搬离与万豪电影院有关后,又砸坏万豪电影院停车场内的收费岗亭及设备,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前来阻止的万豪电影院员工黄某捅伤,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毁损财物总价值人民币9839元。2、被告人严志辉因棚库搬离之事一直对万豪电影院管理人员张某怀恨在心。2016年10月22日,严志辉开车在萍乡市彩虹桥附近的家惠超市门口发现受害人张某一人在车上,于是电话邀集被告人谭伟协助教训张某,并一路跟踪张某。严志辉至湘东区腊市镇丰升砖厂附近与谭伟汇合后,两人继续跟踪张某到腊市镇凤凰村三叉路口。谭伟开车将张某的车辆逼停,严志辉用棒球棍将张某的车辆玻璃打碎,并对车内的张某进行击打。张某逃出车辆后,严志辉挥棍继续对张某的脚部、胸部、头部等部位进行击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严志辉、谭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严志辉的辩护人李海燕的辩护意见:1.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被害单位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过错。2.被告人严志辉在寻衅滋事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在故意伤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严志辉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损失,获得其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谭伟的辩护人杨宇明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谭伟系被邀集参与犯罪。2.被告人谭伟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谭伟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一、严志辉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2016年6月11日,被告人严志辉听闻自家在萍乡市安源区步行街万豪电影院门前搭建的用于小孩玩沙的儿童娱乐棚库(以下简称棚库)将要被搬离,就到萍乡市文化路步行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质问,并砸坏物业公司的电脑、打印机等财物。之后严志辉得知棚库搬离与万豪电影院有关后,又砸坏万豪电影院停车场内的收费岗亭及设备,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前来阻止的万豪电影院员工黄某捅伤,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毁损财物总价值人民币9839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1日他上早班,下午13时许,停车场保安匡某通过电讲机急促的说:“有人砸东西”,他听到后就和贺某去查看情况,贺某先到一步,他们看到一个男子嘴里对着他们骂什么,贺某上前想问情况被该男子用拳头朝其头部打了一拳,他看见贺某被打了就问该男子为什么打人,突然该男子用什么东西朝他屁股上捅了一下,他当时没有反应过来,这是旁边的人告诉他流了很多血,他才意识到被捅伤了,该男子也趁乱逃走了。2、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1日,他在值班听对讲机叫“赶紧到停车场岗亭来”,他和黄某一前一后来到万豪电影院停车场。他碰到一名黑衣男子情绪很激动,并一直在追他们的保安匡某,当时他不知道什么情况就上前询问这名男子要干什么,黑衣男子没有回答他就直接用左手朝他右边头部打了一拳,他的同事黄某也过来劝阻这名黑衣男子,这时这名黑衣男子就从裤子口袋里拿出了一把长匕首向黄某捅去,黄某被捅到了左边臀部,黄某的臀部血流不止,他大喊说这名男子有刀,他就开始拨打110报警电话,这名男子见他在报警就逃跑了,他就随医生和黄某去了医院。3、证人匡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1日下午一个人走到了他岗亭外面砸东西,嘴巴里总说话,砸了外面停车场的一个扫描仪和收停车费的读卡器,那个人的爸妈也跟在后面喊不要砸了,于是他拿着对讲机叫来了值班经理黄某,值班经理黄某来了后喊住了这个人,这个人拿着刀捅了值班经理一下就跑了。4、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当时万豪时尚购物广场要对步行街的广场进行改造,施工人员想对有影响的严志辉棚库进行搬离,严志辉听说后到物业公司闹了一通并砸坏了万豪电影院停车场的东西。5、证人晏某的证言,证实严志辉砸坏了萍乡市文化路步行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玻璃门、电脑、打印机、电话等。严志辉还用刀威胁了他,事后他还听说严志辉捅伤了万豪电影院的员工。6、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她看到一名黑衣男子在步行街物业公司打砸公司电脑、打印机等物品,用刀威胁同事晏某。7、证人赖某1的证言,证实她看到一名黑衣男子在步行街物业公司打砸公司电脑、打印机等物品,看到万豪电影院的保安被抬上救护车。8、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1日,他听说有人想将他家放在萍乡市步行街万豪电影院门口的儿童娱乐场所抬走,他儿子严志辉找到物业,将物业公司的玻璃门用石头砸了,掰弯了万豪电影院停车场自动拦车杆,还将收费岗亭的电脑显示器扔出亭外,他儿子与万豪电影院员工纠缠过程中,看见与他儿子纠缠的员工臀部流血了,严志辉捅完人之后不知去向,后来公安来家里做了工作,他也做了工作劝他儿子回来投案自首。9、现场照片二组及万豪时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报告一份,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被毁坏的万豪物品、步行街物业公司物品及案发起因经过。10、萍乡市安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鉴(损)字【2016】282号鉴定意见及萍乡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萍价认涉字【2017】005号,证实被害人黄某的伤情等级程度为轻微伤;被损坏物品总价值人民币9839元。11、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严志辉指认用刀捅伤人的现场、打砸停车场的现场、砸坏玻璃门的现场、打砸步行街物业公司行政部的现场。12、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晏某、叶某、赖某1、黄某、贺某、匡某辨认打砸停车场捅伤人的被告人严志辉。13、被告人严志辉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11日下午,他听说有人要拆他在步行街万豪电影院前的棚库,他到步行街物业公司问原因恼怒之下损坏了物业公司的电脑设备、大门玻璃等,物业公司的人告诉他是万豪电影院拆了他的棚库后,他走到万豪电影院停车场收费岗亭,由于收费岗亭的栏杆碰到了他,他就砸了万豪电影院停车场的电脑设备、停车场取卡的机器、风扇等物品。随后万豪电影院来了10多个员工,有一个人来抓他,他用右手从裤子后面袋里掏出一把黑色刀柄的折叠刀,向那个想抓他的男子捅去,他捅到了那个人的臀部,捅伤后他就走了,逃跑后他将电话卡和那把刀丢到了高铁站附近的一条河里,不敢和家里联系,后来他父亲做工作就去派出所投案自首了。二、严志辉、谭伟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被告人严志辉因棚库搬离之事对万豪电影院管理人员张某怀恨在心。2016年10月22日,严志辉开车在萍乡市彩虹桥附近的家惠超市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一人在车上,于是电话邀集被告人谭伟协助教训张某,并一路跟踪张某。严志辉至湘东区腊市镇丰升砖厂附近与谭伟汇合后,两人继续跟踪张某到腊市镇凤凰村三叉路口。谭伟开车将张某的车辆逼停,严志辉用棒球棍将张某的车辆玻璃打碎,并对车内的张某进行击打。张某逃出车辆后,严志辉挥棍继续对张某的脚部、胸部、头部等部位进行击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伤情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2日,他和同学吴某开车去腊市找一个加油站,开车到了腊市、下埠、排上的一个三岔路口,突然一辆白色的车子把他逼停下来,下来一个身穿白色衣服的人,头上戴着一顶帽子而且还蒙面遮住了脸,手里还拿着一根棍子,边喊边砸他的汽车玻璃,砸开玻璃后就用棍子打他,他记得当时想从副驾驶位上逃跑,后来不知道是不是挨了一下打,之后事情他就不记得了,等他清醒的时候,发现自己躺在了路边的水沟里,警察来了后把他拖上了车子,他昏迷过去了,醒了之后才发现已经在医院了。在2016年8月份的一天,他在高铁站二楼遭到一个绰号叫“严矮子”的人威胁,是因为“严矮子”在步行街的游乐园被拆一事,“严矮子”还在步行街物业和万豪停车场闹事,还伤了人,“严矮子”打过几次电话给他是关于要他赔偿被拆的儿童乐园的事情。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她和同学张某开车在腊市镇被人用一辆白色小车逼停,张某被人用棍打伤,其请同学唐志文报警。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他与谭伟一起开着赣J×××××从萍乡城出发,路上谭伟接了几个电话,都是指引谭伟开车方向,一直到湘东区一路口与“严矮子”会了面,“严矮子”在那伤了人,第二天该车就过户给了他。4、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晚,严志辉向他借了一辆黑色本田越野车,车号是赣J×××××,10月23日还了车。6、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底的一天,谭伟打电话给他,要他回横岗的家,在他家门口,谭伟说:“严矮子”伤了人,路上有监控,要将车子放在他家,他不同意,让谭伟将车停在横江水库堤坝上,之后三人坐他的车回到了萍乡,路上他听“严矮子”说在腊市的路上用棒球棍把一个姓张的人打了一顿,打在了脚上和后脖子,可能打断了腿。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2日下午3点左右,看到在麻凤公路上一男子拿着一根棍子从副驾驶位上车走了,后来听人说是有辆小车停在路上,车子玻璃打烂了,有个约50岁的男子被打伤了。8、被告人严志辉的供述,证实他听说张某指使人拆了他步行街万豪电影院门口的游乐设施,影响了他的生计,自设施被拆掉后,他几个月没有收入,张某他们电影院也没有赔偿给他,他觉得罪魁祸首就是张某,他要打张某出口气。2016年10月21日或22日下午(具体哪天记不清了),他开着一辆黑色的本田越野车从白竺回来,在彩虹桥路段的时候,他看到张某开着一辆0字开头牌照的老款黑色本田车往润达国际方向行驶,他就开车在后面跟踪。张某开车在前面走,他在后面跟着,一直跟着张某到了虎山村,张某开车进去了马路边上的一个厂内,他就在外面等,等了一会,张某就开车出来了,他就看到车上副驾驶位还有一个女的。在跟踪张某的时候,他打电话给谭伟说有事要他来与其汇合,又打电话要谭伟要他在大药房买一次性口罩。他与谭伟在虎山那个厂附近汇合,谭伟他们开的是一辆福特小汽车,他从本田越野车上拿了一根约一米左右长、一头粗一头细原木色的棒球棍到福特车上,继续跟踪张某到一个丁字路口附近,他吩咐谭伟将张某的车子拦下来,逼停张某的车后,他拉开驾驶位车门,用棍子打张某,打中了他的屁股、大腿,在这个过程中他还把驾驶位的侧面玻璃打烂了,他继续用棍子打张某,副驾驶位的女子逃走后,张某从副驾驶位逃出,他绕到副驾驶位一侧去追张某,张某就沿着马路往前面跑,他就在后面追。逃到丁字路口左向(往麻山方向)公路上,他就追到了张某的身后,他用棍子横打打到了张某的屁股,张某又往沿着路基边上一条水沟逃,他追到后,举棍从上往下斜打,打到了张某的右耳根后面的脑颈部,一下就打到了张某,张某倒在水沟里。他觉得张某在装死,就用棍子朝他的两大腿各打了一下,还朝他的一条腿的小腿部位打了一棍子,之后他就和谭伟开车沿麻山离开了,在一个河边,他下车将口罩和棍子丢在了河里。随后,他和谭伟到了谭伟朋友“志岗”家里,通过“志岗”将谭伟开的福特车停在了一个水库边上,然后坐“志岗”的车回了萍乡。他没有想过把张某至死至残,打成什么样就什么样,他打满意了,出了口气就可以了。9、被告人谭伟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严矮子”打电话给他说布到了“老张”,布是跟踪的意思。“严矮子”要他开车到青山水口桥接他,他刚开着赣J×××××银灰色两厢福特福克斯出门,就接到严志辉的电话要他买一个口罩,之后又按严志辉的吩咐将他公司的周某一起带去,等会面后让周某将他的车子开回。接着“严矮子”来了几个电话,说跟着“老张”并不断报出新位置要他尽快与他汇合。他按照“严矮子”的电话指引,在一家砖厂的路口汇合,当时“严矮子”开车一辆黑色越野车,“严矮子”说车子是借来的,周某将该车开回萍乡,然后“严矮子”上了他的车子,说今天要好好收拾“老张”一顿。上车后“严矮子”就从他车子副驾驶座位下面拿出棒球棍来,他就说教训别人可以不要拿棍子打吧?“严矮子”说不行今天一定好好收拾“老张”,要他不要管,到时跟他没有关系。“老张”从砖厂出来后,他开车跟着,当快到腊市、下埠、排上那个三叉路口,“严矮子”要他超车将“老张”的车逼停,他照做了,他看到“严矮子”用棍打车上的“老张”,“老张”逃出车后,“严矮子”追着用棍打,在水沟边“严矮子”一棍子打在“老张”后脑勺处,他看见“老张”摔倒在水沟里面,他就朝“严矮子”喊不要打了,再打他就走了,然后他看见“严矮子”提着“老张”的衣领将他从水沟里面提起来放在水沟旁边的斜坡上面。事后“严矮子”说那个人的脚可能打断了。他怕出事就想将他的福特车藏在朋友文某家,文某不同意,最终他将车藏在横江村的一个水库坝上。然后一起坐文某的车回到萍乡,不久他将赣J-×××××过户给周某。“严矮子”将打人的棒球棍、白色鸭舌帽和口罩丢在一条小河里面去了。10、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现场方位及周边概貌。11、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严志辉对殴打张某的现场进行指认,严志辉、谭伟等人相互辨认。12、物证棒球棍一根,证实在被告人谭伟抛弃作案工具现场麻山镇连山村石龙口创佳冶炼厂附近路段的小河边河滩草丛中提取到棒球棍一根并予以扣押。13、萍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萍)鉴(损失)字【2016】第120-1号鉴定书,证实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1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2016年10月22日下午被害人张某驾驶赣J×××××小车自萍乡城区出发,经青山镇、湘东镇前往腊市镇凤凰村三叉路口案发地,在相同路线相同时间段内多段视频中发现赣J×××××越野车尾随赣J×××××小车。另查明,被告人严志辉于2016年6月16日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后埠派出所投案并获得萍乡市万豪时尚购物广场及黄某的谅解;被告人严志辉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损失,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严志辉、谭伟表示谅解,该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志辉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并且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谭伟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志辉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谭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志辉在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故意犯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志辉、谭伟在故意伤害罪犯罪过程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严志辉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志辉在案发后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伟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志辉、谭伟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志辉的辩护人李海燕关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害单位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伟的辩护人杨宇明关于被告人谭伟适用宽严相济原则,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志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严志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二、被告人谭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欧阳桂萍审 判 员 郭 晓 凌人民陪审员 吴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诗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