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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桂珍、吕丽霞等与常吉祥、杨秀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珍,吕丽霞,王某,常吉祥,杨秀芹,陈仁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540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珍。申请执行人吕丽霞。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常吉祥。被执行人杨秀芹。被执行人陈仁才。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珍、吕丽霞、王某、王浩宇与被执行人常吉祥、杨秀芹、陈仁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427521.4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强制)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金融等资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胥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