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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宁夏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946号原告:宁夏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A6-19-1915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周某某,男,40岁,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原告宁夏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长期不在银川居住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宁夏万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毛洪泉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田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