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5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钟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钟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163号之一原告:重庆市长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红岩坪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6000007364。法定代表人:陶平,总经理。诉讼代表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系重庆市长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龙文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茂,男,破产管理人员工,一般代理。被告:钟进,男,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市长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长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56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千军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人民陪审员 钟历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