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邬伟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邬伟杰,林宏波,严芳芳,吴晓军,蒋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康腾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571740555。法定代表人胡小兵。被执行人邬伟杰,男,1970年4月4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林宏波,男,1976年4月9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严芳芳,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吴晓军,男,1979年4月5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蒋飞杰,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于作出(2016)浙0903民初21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宏波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兴建路金鹰海景苑7幢604室的不动产,现因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浙0903民初2148号民事裁定书对林宏波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兴建路金鹰海景苑7幢604室不动产(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土地证号:舟普国用(2009)字第6-6**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