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廖永平与深圳市益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敬劲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永平,深圳市益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敬劲松,傅尤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2053号原告廖永平,男,汉族,1967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徐林海,博罗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健,惠州市博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述二委托代理人均由博罗县法律援助处指派。被告一深圳市益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住所地:惠东县白花镇太阳坳工业城住宅小区A栋1-2号(平深路边)。负责人何玲霞。被告二敬劲松,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部县。被告三傅尤义,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永平诉被告深圳市益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敬劲松、傅尤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永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希望与被告深圳市益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敬劲松、傅尤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准予缓交),由原告廖永平负担。审 判 员 邹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碧华书 记 员 许燕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