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5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礼泉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礼泉县新田园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礼泉县环境保护局,礼泉县新田园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25行审2号申请人礼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礼泉县长庆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军伟,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党峰,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系该局环境监察大队队长。被申请人礼泉县新田园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礼泉县城关镇石坡扶村。法定代表人:赵世科礼泉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礼泉县新田园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现申请人礼泉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礼泉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礼泉县环境保护局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礼泉县环境保护局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婷审 判 员  谢 媛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