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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俞载忠、江德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载忠,江德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载忠,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建筑从业人员,住象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德本,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象山县。上诉人俞载忠因与被上诉人江德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6)浙0225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载忠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载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岚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