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航威与张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航威,张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251号原告张航威,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伟,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张航威诉被告张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航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航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为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