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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航威与张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航威,张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251号原告张航威,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伟,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张航威诉被告张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航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航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为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