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361号原告孙某,女,197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马某,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