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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361号原告孙某,女,197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马某,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