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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日永与被告南京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日永,南京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柳春霞,王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2402号原告:吴日永,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江,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富民经济园麒麟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柳春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诉讼代表人:王文德,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柳春霞,女,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王玉华,女,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哲,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日永与被告南京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柳春霞、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吴日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日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吴日永负担。审 判 长  孙家凤人民陪审员  窦玉龄人民陪审员  竺春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蜀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