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邓国勇等与成都潘多拉咖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勇,张卫,成都潘多拉咖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17号申请执行人:邓国勇,男,生于1978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张卫,女,生于1979年7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成都潘多拉咖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终10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邓国勇、张卫申请执行成都潘多拉咖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租金220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32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洪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