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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国权与武汉市慕尚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权,武汉市慕尚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502号原告:李国权,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慕尚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9-1号春林庭苑综合楼A座2单元12层3室.法定代表人:王臣。原告李国权诉被告武汉市慕尚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国权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国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权撤诉。案件受理费619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伏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