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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张鹏、山东大航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山东大航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916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山东大航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玉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山东大航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提供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田审判员  史文思审判员  卢言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