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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喜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喜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铁军,悦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彭喜权,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彭喜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26执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