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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杨剑洪、杨春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剑洪,杨春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15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剑洪,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春全,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上诉人杨剑洪、杨春全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民初3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杨剑洪、杨春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系错误裁定,理由如下:一、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二、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足,有推脱责任之嫌疑;三、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和上杨村之间签订出资股权转让(兼并)协议系侵害上杨村集体利益,该合同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转移集体资产侵害行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诉请,结合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人并非是讼争《出资股权转让(兼并)协议书》的当事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该合同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刘红波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