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荣云、杨洪雷等与孔志坤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云,杨洪雷,杨洪驰,杨福印,孔志坤,杨洪霞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578号原告:王荣云,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杨洪雷,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杨洪驰,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杨福印,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振涛,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孔志坤,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和县。被告:杨洪霞,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和县。王荣云、杨洪雷、杨洪驰、杨福印与孔志坤、杨洪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荣云、杨洪雷、杨洪驰、杨福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荣云、杨洪雷、杨洪驰、杨福印撤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王荣云、杨洪雷、杨洪驰、杨福印负担。审判员 王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占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