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利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利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4862号原告: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2863F法定代表人:魏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星,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利清,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利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后,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洪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胜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