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姚淑芬与成都兴润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淑芬,成都兴润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姚淑芬。被执行人成都兴润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姚淑芬申请执行成都兴润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川A×××××别克牌小型轿车、川A×××××飞碟牌小型普通客车、川A×××××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川A×××××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川A×××××奥迪牌小型轿车、川A×××××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川A×××××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