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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1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祁安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平,祁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1民初342号原告:张永平,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被告:祁安林,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平诉被告祁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永平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永平负担。审判员  唐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