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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谷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1477号原告:谷某,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顺,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谷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83年相识,××××年××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其中次子出生后不久便送于他人抚养,现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婚后多年里一直吵打不断,原告当时考虑孩子小并未提出离婚,但现二人已分居生活数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周某辩称,原、被告是于××××年××月2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的婚礼,现子女均已成年,被告平时在家带孙子,原告在外务工,二人并没有分居生活,有感情基础,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其中次子出生后不久便送于他人抚养,现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因生活琐事夫妻产生矛盾,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现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双方都应积极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夫妻关系可以改善。本院亦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冷静、理性对待来之不易的婚姻感情,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目前原告主张离婚,可无据予以佐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谷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