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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文利与李果、焦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果,焦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李果,男,汉族,西安市人。被执行人焦小芳,女,汉族,陕西彬县人。孙文利与李果、焦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李果垫付的鉴定费31450元由焦小芳承担,执行费372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小芳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3182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