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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石振林与承德县八家乡人民政府、承德县八家乡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振林,承德县八家乡人民政府,承德县八家乡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承德县八家乡庙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3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振林等285人(名单附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县八家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八家乡。法定代表人:郝海君,该乡政府乡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县八家乡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八家乡。法定代表人:胡国辉,该服务站站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承德县八家乡庙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县八家乡庙梁村。法定代表人:王宏山,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石振林等285人因与被申请人承德县八家乡人民政府、承德县八家乡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26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石振林等285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属枉法裁判。1.本案争议的岳伙房煤矿,实际是第三人和申请人所有的矿,是在村民承包土地中,第三人组织开发的。一、二审认定二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为“合作”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二被申请人既没有资金的投入,又没有设备投入,更没有任何账目记载和实物入账的情况下,认定其对煤矿有资金投入错误。2.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二被申请人提供的《乡、村联合开采岳伙房煤矿合同》是假合同,合同上盖的印章是假的。一、二审法院不查明这一重要事实,枉法裁判,纵容长期侵占申请人煤矿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公司29.4股权理应归村民所有。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3.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能够认定《乡、村联合开采岳伙房煤矿合同》的真实性,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为有效合同。《乡、村联合开采岳伙房煤矿合同》系承德县八家乡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与承德县八家乡庙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能够证实岳伙房煤矿系合同双方联合开办,其他相关证据也印证了上述事实。故,石振林等285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振林等285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建岳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寇兴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