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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树宝与朱申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宝,朱申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4号原告:王树宝,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告:朱申凤,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宝诉被告朱申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宝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申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申凤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宝撤回对被告朱申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088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王树宝负担。审 判 长  衣泽远人民陪审员  于振芳人民陪审员  鞠建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建龙 百度搜索“”